
当事人: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50922MA34BEX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
住所(住址):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路*号
2024年8月6日15时45分,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魏莹、丁羽丰到位于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路*号的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法人王*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并向该场所法人王*、消费者魏*妹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经查,该场所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反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场所拍照取证。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场所法人王*、消费者魏*妹全程见证并在文书上签字。
2024年8月7日,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批准,对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人王*发进行二次调查询问,场所法人王*全程见证并在文书上签字;2024年8月12日,本案终结调查。因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2024年8月12日,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对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集体讨论会议。
现已查明,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截至8月7日营业额为6553元;2024年泳池消毒等经营成本共计2869元。获得利润为3684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乌迪内斯比赛预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1页。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6页,记录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实。
3、《电子证据提取单》7页7张,证明检查中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处在营业当中;证明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违法所得。
4、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5、法人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王*的个人身份情况。
以上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对此供认不讳。据此,执法人员认定: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如下:
一、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福建省体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序号6,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情节“有违法所得但不足3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经局机关集体讨论,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福建省体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相关标准,本机关决定拟对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1日内关停,没收违法所得3684元,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古)文综罚告字〔2024〕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2024年10月18日,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王*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古文旅规听〔2024〕1号)。2024年10月28日,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举行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案听证会议。听证结果维持(古)文综罚告字〔2024〕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1日内关停,没收违法所得3684元,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古田县水之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1日内关停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684元,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福建宁德分行古田县支行(账号:1407001709022038074,户名: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银行或者通过手机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额数不超出罚款的额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